知法犯法
zhī fǎ fàn fǎ
📖 基本释义
拼音: zhī fǎ fàn fǎ
释义: 懂得法律,却去触犯法律。多指执法者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反法规,危害更大。
📜 出处
清·吴敬梓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:「好僧官老爷!知法犯法!」(更早用例见明·周楫《西湖二集》卷二九)
📖 典故故事
汉武帝时期,赵禹和张汤等人制定法律以严惩犯罪。然而,在执行过程中,有位名叫宁成的官员,他精通律令,本应以此维护正义,却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包庇罪犯、收受贿赂。他经常指使手下人陷害良民,自己则从中渔利。这种行为让百姓敢怒不敢言。宁成“知法犯法”的案例,成为了历史上因懂法而滥用权力的典型,警示后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,而非作为犯罪的工具。
🔄 近义反义
近义词: 徇私枉法、贪赃枉法、阳奉阴违
反义词: 秉公执法、依法办事
📝 用法
主谓式;作谓语、宾语;含贬义
✏️ 例句
📖 深度解析
「知法犯法」的小说源头:儒林外史的僧官之讽
「知法犯法」这一成语,定型于清·吴敬梓的讽刺小说《儒林外史》第四回。书中写道,一位僧官(管理寺庙事务的僧人)本应清规戒律、通晓佛法,却犯了戒律,旁人讥讽道:「好僧官老爷!知法犯法!」这短短六字,将僧官知法犯戒、知戒违戒的讽刺刻画得入木三分。
吴敬梓以「僧官」入题并非偶然。僧官既为佛门中人,理应最谙戒律佛法,其犯戒便比寻常人更具反讽意味——这正是「知法犯法」四字的核心张力:不是无知犯错,而是明知故犯,且犯者恰恰是「知法者」。这一讽刺力度,远胜于泛泛的「明知故犯」。
更早的用例:西湖二集的市井之叹
「知法犯法」在《儒林外史》之前已有更早的用例。明·周楫《西湖二集》卷二十九写道:「莫不是那里逃走出来的迷失女子,怎生悄悄藏在我家中,做将出来?这干系非浅,却不道是知法犯法!」可见在明代,「知法犯法」已作为市井口语流传,至清代经吴敬梓写入《儒林外史》后更广为人知,最终定型为成语。其后清·李宝嘉《官场现形记》第十五回亦用此语:「你二位是有功名的人……知法犯法,这还了得!」可见其已为清代小说常用之词。
「知」与「犯」的悖论张力
「知法犯法」四字的精妙,在于「知」与「犯」构成的悖论张力。法律的存在本为约束行为,而「知法者」恰恰是最应守法之人——既懂法,便无「不知者不罪」的豁免余地。因此「知法犯法」比一般违法行为更受谴责:它不仅触犯了法律条文,更触犯了「知法者应守法」这一基本的诚信底线。正因如此,俗语有「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」之说,将「知」这一主观状态作为加重情节。
与「明知故犯」「以身试法」的辨析
「知法犯法」「明知故犯」「以身试法」三词常被混用,实则各有侧重。「明知故犯」语义最宽,泛指一切明知不对却故意去做,可涵盖道德层面,语义较轻;「知法犯法」特指法律领域,强调「知法者」犯法,语义更重,且含「知法者本应守法」的反讽;「以身试法」则强调「亲身去试探法律的底线」,带有冒险挑衅之意,语气最为严厉。三者范围由宽到窄:明知故犯>知法犯法>以身试法。
现代映照:法律从业者的特殊责任
在现代社会,「知法犯法」的特殊谴责意义尤为凸显。法官、律师、执法者等法律从业者因精通法律,一旦犯法,其「知法犯法」的性质比普通人更为严重,故各国法律多对法律从业者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。这正是「知法犯法,罪加一等」精神的现代延续——「知」不仅是主观状态,更是一种责任:知法者负有比常人更重的守法义务,违背之则当受更重的谴责。